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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院認定 精障犯案可判死
患有精神疾病者可否判死?有無違反兩國際公約?這是我國實施兩公約後,廢死與反廢死團體爭論不休的問題。最高法院昨日對彭建源殺人案的判決,明確宣示可對精神障礙者判死,此見解除非經最高法院刑庭總會推翻,否則未來諸如北捷殺人案的凶手鄭捷,若以精神疾病作為抗辯,仍可判死。

馬英九總統發布實行兩公約後,國內死刑存廢及可否判死,一直存在許多法律爭議;廢死團體主張,我國已實施兩公約,就應遵守聯合國委員會決議,法院不得判處死刑。

廢死反廢死爭論不休
廢死團體更舉出94年聯合國「人權委員會」決議,保留死刑的所有國家,不得對患有精神或智力殘障的人判處死刑,或對此種人加以處決,並把這當成擋下死刑判決的利器。

這個主張去年最高法院生死辯時,「殺人魔」陳姓男子的律師顧立雄也曾提出,合議庭最後以陳是否為精神障礙有待鑑定的理由,將案件發回高院更審,但卻讓廢死團體誤以為最高法院支持其主張,形成極大的誤解。

調閱聯合國文件解讀
此次彭建源的律師王展星,也在最高法院生死辯時,援引此規定,為彭求取一線生機。

最高法院審理此案,特地調閱聯合國相關文件,並逐一請法學專家翻譯原文進行解讀,卻得出不同的結論,讓彭的律師及廢死團體踼到「鐵板」,也對這項法律爭議,進行宣示性的判決。

最高法院主張,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,實施兩公約的國家,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「人權事務委員會」解釋,但最高法院查詢其組織架構發現,「人權事務委員會」與彭的律師所稱的「人權委員會」是不同機構。

人權委員會沒強制力
最高法院指出,所謂的「人權委員會」只是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所轄的「人權委員會」,其決議根本不受兩公約效力所及,況且該決議內容只是「敦促」會員國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死,沒有強制遵守的效力。

合議庭援引公約判死
另外合議庭也援引兩公約,可對「謀殺」「蓄意殺害造成生命喪失」者判死規定,直指彭建源故意潑灑汽油,造成極端嚴重後的罪行,符合「情節最重大之罪」,依兩公約規定將彭處死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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