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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社區講座】監護宣告&輔助宣告–王富強 醫師(2016/9/3)

舊民法第14條第1項: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,為禁治產人。

民法第14條第1項: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,法院得因本人、配偶、4親等內親屬、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、檢察官、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聲請,為「監護」之宣告……………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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